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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盈集团

    信盈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29A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黄加创 被告- 信盈集团有限公司 黄澍新 林华玲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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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3 2018-09-22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303执恢160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26 详情
    2 (2017)粤0304执1821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12 详情
    3 (2017)粤0303执376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12 详情
    4 (2016)粤03执135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4-06 详情
    5 (2016)粤03执135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4-06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执恢1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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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恢18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黄加创 被告- 信盈集团有限公司 黄澍新 张永清 林华玲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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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恢1893号林华玲、黄澍新、张永清、信盈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陈丹霞:申请执行人黄加创与被执行人林华玲、黄澍新、张永清、信盈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恢1893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03执恢189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1)粤0303执恢18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永清及其配偶陈丹霞共有的登记在陈丹霞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北环路瀚盛花园3栋21A房(权属证号3000559242)以清偿债务。四、(2019)粤0303执19764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一)、本院根据网络询价方式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于2022年2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查询,并出具网络询价报告书。上述三家网络询价平台于2021年2月25日反馈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市场参考单价为人民币92700元/㎡,市场参考总价为人民币15803496元(170.48平方米)、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市场参考单价为人民币103000元/㎡,市场参考总价为人民币17559440元(170.48平方米)、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市场参考单价为人民币74381元/㎡,市场参考总价为人民币12680525元(170.48平方米)。根据以上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反馈结果,确认上述房产的最终平均参考价为人民币15347820.33元。现拟以上述房产的最终平均参考价即人民币15347820.33元作为拍卖底价进行司法网络公开拍卖,保证金为人民币245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60000元,在京东网公开拍卖上述财产。若你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据上述报告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议价方式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双方应于2021年3月7日前至本院以书面方式合意提交议价结果,逾期视为拒绝议价;如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议价结果可作为本案处置该财产的参考价。(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要求通过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上述房产处置参考价格,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五、(2021)粤0303执恢1893号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陈丹霞对上述涉案财产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请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院递交书面请求。逾期将视为放弃,我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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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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