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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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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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辖终2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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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2 |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志芬、何永雄、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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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0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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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3 |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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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0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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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4 |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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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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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5 |
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邱燕翔、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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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63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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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8 |
6 |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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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21执5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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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4 |
7 |
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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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64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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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30 |
8 |
黄绍胜、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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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恢50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黄绍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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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13 |
9 |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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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8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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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30 |
10 |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申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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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51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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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5-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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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8民初4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协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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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2 | (2017)粤01民终127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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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30 |
3 | (2016)粤0112民初17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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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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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864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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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7财保83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志芬、何永雄、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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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财保8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志芬 何永雄 邱燕翔 吴勇红 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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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财保83号唐志芬、何永雄、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志芬、何永雄、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邱燕翔名下位于白云区广花四路86号901房(不动产权证号:150259125)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吴勇红在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3.33%股权;三、冻结被申请人吴勇红、何永雄在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四、冻结被申请人邱燕翔在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66%。本案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941421.81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2020年10月27日536251282020-10-2818:15:53:960(2020)粤0117财保83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志芬、何永雄、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博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裁定,广州市,有限公司,邱燕翔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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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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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财保84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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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财保8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邱燕翔 吴勇红 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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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财保84号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新港区发展大道北的土地。本案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733833.32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2020年10月27日536251292020-10-2818:15:58:305(2020)粤0117财保84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裁定,裁定书,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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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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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财保85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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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财保8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邱燕翔 吴勇红 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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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财保85号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燕翔在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所持的6.4%股权。本案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162542.92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2020年10月27日536251312020-10-2818:15:59:736(2020)粤0117财保85号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吴勇红、江苏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添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裁定,裁定书,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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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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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40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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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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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8407号之一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3130292,法定代表人:邱燕翔):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84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1022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0227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所有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2272.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鹏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你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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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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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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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邱燕翔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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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邱燕翔、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050,000元(利息按贷款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约定,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从2011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及以1950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2%为标准暂计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继续以此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共计人民币31,550,000元;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包含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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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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