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甘保监罚〔2012〕17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兰州众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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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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