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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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樊铁明、余小文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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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477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樊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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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9 |
2 |
王淑浬、吴国永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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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325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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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19 |
3 |
郦水朵、袁陆军、袁绍敏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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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5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袁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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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4 |
祝永德、张碧飞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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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31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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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5 |
楼福英、卢群锋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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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8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卢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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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6 |
楼红英、陈福兴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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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81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楼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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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7 |
楼琼英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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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28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楼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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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8 |
许铭锋、傅绿燕等与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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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31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傅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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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9 |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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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102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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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0 |
10 |
边某、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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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特2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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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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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4民初8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菊香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楼卫江及黄一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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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8-04-22 |
2 | (2017)浙0604民初8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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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1 |
3 | (2017)浙0604民初8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菊香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楼卫江及黄一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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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03-11 |
4 | (2017)浙0604民初8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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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5 | (2017)浙0604民初83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菊香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楼卫江及黄一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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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11-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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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1执6409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9 | 详情 |
2 | (2021)浙0681执5989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4 | 详情 |
3 | (2021)浙0681执5179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8 | 详情 |
4 | (2021)浙0602执3686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7 | 详情 |
5 | (2021)浙0681执5019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6 | (2021)浙0681执5015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0 | 详情 |
7 | (2021)浙0681执4761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3 | 详情 |
8 | (2021)浙0681执4558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9 | (2021)浙0681执423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10 | (2021)浙0602执42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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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6030号原告刘诵献与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赵铁军、黄一鸣、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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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诵献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赵铁军 黄一鸣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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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赵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1010)、黄一鸣(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3636)、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诵献与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赵铁军、黄一鸣、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刘诵献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刘诵献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赵铁军、黄一鸣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被告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铁军、黄一鸣、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2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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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2 |
(2019)浙0602民初10582号原告王良与被告赵铁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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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5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良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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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赵铁军(3306021963****1010):本院受理原告王良诉你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105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赵铁军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14500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时20分在第十八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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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3 |
(2019)浙0602民初6030号原告刘诵献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赵铁军、黄一鸣、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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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诵献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赵铁军 黄一鸣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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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6922714XC)、赵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1010)、黄一鸣(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3636)、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诵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0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为128万元);二、本案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四、其余三被告在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黎小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颖、周立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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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4 |
(2016)浙0103民初52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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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260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一鸣 周美娟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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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260号之一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2000000元;二、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81205.4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此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16812元;四、若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陈村自然村商业办公用地(他项权证号:诸暨他项(2014)第4-622号)折价、拍卖或以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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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5 |
原告许利江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赵铁军、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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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利江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赵铁军 许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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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87号赵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3****1010)、许建林(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9****0518):原告许利江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赵铁军、许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支付利息1920000元,并按月息2%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28800元,保全担保费24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应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应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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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6 |
(2016)浙0103民初526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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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260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一鸣 周美娟 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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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260号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当金人民币2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81205.48元(自违约之日2015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19日,以人民币2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16812元,总计人民币25498017.48元;2、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原告对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陈村自然村商业办公用地,权属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101208号;他项权证号:诸暨他项(2014)第4-622号】享有抵押权,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被告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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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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