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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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274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诸暨市果品市场内)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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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2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273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诸暨市果品市场内)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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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3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272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诸暨市果品市场内)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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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4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270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与外环东路交叉口(诸暨市果品市场内)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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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5 |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7〕0472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诸暨市东二环路与祥安路交叉口的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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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诸行执罚决字[2017]第400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诸暨市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一案,本局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在诸暨市祥安路与东二环路交叉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两块,总计面积120平方米。该两块广告牌于2013年12月1日审批,2014年11月30日到期,后未继续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诸行执罚责改通字[2017]第48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2017年8月2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先告字[2017]第3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拆除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祥安路与东二环路交叉口设置的总计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两块。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一七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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