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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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5171 |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15时30分,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天路舟山跨海大桥下对浙B7A397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百贵,车辆所有人是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6月16日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对张百贵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整改报告原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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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镇运罚决字[2019]第3302115119100107号 | 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9年11月05日11时00分,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综合监管平台(省联网联控系统)派发的工单发现,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浙B.7A317客车在2019年11月02日存在多次违章超速现象,该公司GPS监控人员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事后也未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有效的教育批评。于2019年11月18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并对夏寅峰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事后该单位针对此违章也作出了相应的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以这次超速为教训,积极执行做好包车的行车速度规定,对超速违规的驾驶员除批评教育外并予经济考核,促使大家认真遵守限速行驶规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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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详情 |
3 | 镇公路罚[2019]03(41)1194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14日,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78335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1日11时58分车号为浙B78335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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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4 | 镇公路罚[2019]03(41)11944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14日,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78338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3月19日13时21分车号为浙B78338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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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5 | 镇公路罚[2019]03(41)1194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14日,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78338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3月22日21时21分车号为浙B78338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700千克,超限27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9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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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6 | 北公路罚[2019]03(41)10159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7312/浙B7L1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12月18日19时04分车号为浙B77312/浙B7L13挂的车辆行驶在X609骆驼-观庄3K+400M骆驼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6980千克,超限39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1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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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7 | 镇公路罚[2019]03(41)10118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3月22日,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H055/浙BZ773挂在S216象山县S216茅石线K40300下行K40+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3月03日14时45分车号为浙B0H055/浙BZ773挂的车辆行驶在S216象山县S216茅石线K40300下行K40+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9220千克,超限10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1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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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详情 |
8 | 北公路罚[2017]03(41)10057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F020/浙B76H5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2月16日11时40分车号为浙B7F020/浙B76H5挂的车辆行驶在S31910K+0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450千克,超限54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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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详情 |
9 | 镇公路罚[2017]03(41)1004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692/浙B7L3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6月05日06时16分车号为浙B7D692/浙B7L3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6K+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630千克,超限463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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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详情 |
10 | 镇公路罚[2017]03(41)1004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789/浙B7J82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镇海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6月16日09时15分车号为浙B7D789/浙B7J82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6K+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8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010千克,超限301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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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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