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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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埃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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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301、3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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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30 |
2 |
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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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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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8 |
3 |
深圳市新埃法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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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8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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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8 |
4 |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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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38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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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2-26 |
5 |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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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3110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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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26 |
6 |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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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3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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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2-26 |
7 |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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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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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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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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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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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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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埃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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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蜂窝工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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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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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330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2 | (2021)粤1972执330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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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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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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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30号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签订的《灵犀线下物料采购框架合同》(包装盒)、《灵犀线下物料采购框架合同》(展示台)自2021年4月26日解除;二、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2,500元;三、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3810元,由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外设第二十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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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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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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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430号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请:1、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订的《灵犀线下物料采购框架合同》(包装盒)、《灵犀线下物料采购框架合同》(展示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2,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外设22法庭(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707号2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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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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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3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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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3862号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凯齐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RMB132,500);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以上迟延支付款项每年24%向我方支付滞纳金,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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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4 |
浙甬劳人仲案(2020)2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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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25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晓锋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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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潘晓锋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257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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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5 |
浙甬劳人仲案(2020)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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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2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强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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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黄强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25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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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6 |
浙甬劳人仲案(2020)2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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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2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彪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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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陈彪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258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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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7 |
浙甬劳人仲案(2020)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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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2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雪华 被告- 北京新有灵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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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雪华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255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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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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