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20〕6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男式羊毛衫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男式羊毛衫45件;3、罚款1212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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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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