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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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异3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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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1 | 2021-08-31 |
| 2 |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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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异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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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5-21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李得富、刘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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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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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2-23 |
| 4 |
叶明星、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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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执1903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明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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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9-10 |
| 5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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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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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20-02-28 |
| 6 |
叶明星与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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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9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叶明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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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5-15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刘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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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05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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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12-23 |
| 8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唐琼英、杨甫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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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执2465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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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8-12-17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 武朝金、倪帆、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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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1049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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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8-11-02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伍洪斌、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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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1023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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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7-15 | 2018-10-2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川0105民初32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武朝金 倪帆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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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29 | 2016-12-22 |
| 2 | (2015)成民初字第72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勇 陈婷 郭志坚 何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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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6-09-08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川0104执3899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0 | 详情 |
| 2 | (2017)川0104执3898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0 | 详情 |
| 3 | (2017)川0104执3423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7 | 详情 |
| 4 | (2017)川0124执184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0105民初33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李得富、刘泽莉、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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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3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李得富 刘泽莉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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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33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李得富、刘泽莉、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得富、刘泽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51.04元及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20日暂计算金额8625.60元);2、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李得富名下的川A086SY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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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 2 |
(2018)川0104民初6979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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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 许秀琴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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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4民初6979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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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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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0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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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05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刘东梅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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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0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刘东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85238.59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利息40650.69元,分期手续费8333.30元;2018年4月12日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上述分期手续费、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若被告刘东梅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有权就被告刘东梅所有的川A0883L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东梅上述的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刘东梅进行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7元,由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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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 4 |
(2018)川0104民初8992号原告叶明星与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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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9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叶明星 被告-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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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叶明星与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4民初8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明星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并以未退还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叶明星支付从2016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叶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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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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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992号叶明星与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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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9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叶明星 被告-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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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992号]原告叶明星与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担保保证金800000元,并从2016年7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150%)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全部担保保证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三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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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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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号1058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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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05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刘东梅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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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号1058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刘东梅、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85238.59元,分期手续费8333.30元,利息40650.69元,滞纳金3104.62元,共计137327.20元。(前述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至2018年4月11日,实际数额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以银行柜面会计数据为准);判例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川A0883L)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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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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