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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银金澳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3771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15 详情
    2 (2021)粤0391执377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15 详情
    3 (2021)粤0391执3746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14 详情
    4 (2021)粤0391执3721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10 详情
    5 (2021)粤03执232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09 详情
    6 (2021)粤03执226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3-08 详情
    7 (2021)粤03执177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22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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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10296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复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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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0296号薛志萍、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于海涛与被告薛志萍、杨静雅、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于海涛于2022年1月13日起不再担任被告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二、被告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于海涛作为被告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三、驳回原告于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瑞银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0元。被告瑞银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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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2

    (2022)粤03执23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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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执237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刘道鹏 被告-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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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2377号之一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道鹏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2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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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3

    (2022)粤03执异244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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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执异244号 -

    当事人-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复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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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异244号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程娜与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陈利鹏、刘自正、乐丹(主审),书记员金娟。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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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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