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市监处字(2014)东城12号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对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为广告内容的行为,处以罚款1995元;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330元;两项合计332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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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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