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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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1]66号(诸)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66号(诸)浙江莎耐特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56843842注册地址: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纪达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大唐街道商城北路333号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诸暨市大唐街道商城北路333号从事袜子定型加工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1年6月22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情况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从事袜子定型加工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虽在密闭空间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1年7月1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56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1年7月6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就你(单位)上述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一、现金、转账等对公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二、网上银行业务账号收款单位: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诸暨市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邮政编码:311800联系人:韩姣囡电话:87029695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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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诸公(大)行罚决字[2017]12571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7年4月份起,浙江莎耐特袜业有限公司自主招收保安员陈某昌,在明知陈某昌无保安员证的情况下让陈某昌上岗执勤。2017年5月24日9时50分许,陈某昌在无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穿着协警制服上岗,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莎耐特袜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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