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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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当罚字[2021]第200041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鄞州怡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于2021年11月16日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不符合鄞州区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关于“要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査、留观、转诊工作流程,确保所有来院患者经预检分诊后再就诊,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者发热诊室就诊,防止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密切接触,避免交叉感染”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怡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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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2 | 2021-4328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2021年07月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于2021年07月06日对麻醉药品处方未及时进行专册登记和保存。上述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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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3 | 甬鄞卫医罚〔2020〕4181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单位存在A、使用卫生技术人员护士高兴利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学检验活动;B、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C、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该单位的A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B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医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C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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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详情 |
4 | 甬鄞市监处〔2019〕288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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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详情 |
5 |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9〕0062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鄞州怡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369号、业宁街195号(3-1)的怡诺医疗美容安全出口前室堆放大量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鄞州怡诺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369号、业宁街195号(3-1)的怡诺医疗美容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9年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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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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