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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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蒋红元、李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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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23执恢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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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2 |
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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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323执异11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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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9-10 |
3 |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蒋红元、李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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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347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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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2-03 | 2020-06-29 |
4 |
1064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蒋红元、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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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0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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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22 |
5 |
阙长奇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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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民终38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阙长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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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8-12-17 |
6 |
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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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68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元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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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7-20 00:00:00 | 2019-01-22 |
7 |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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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316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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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6-28 00:00:00 | 2019-01-21 |
8 |
阙长奇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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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21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阙长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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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20-05-29 |
9 |
泗阳永续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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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8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泗阳永续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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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9-05-22 |
10 |
泗阳县优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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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9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泗阳县优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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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1-02 | 2018-07-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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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323执恢8号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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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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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3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 蒋红元 李静 宋瑞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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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宋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99854.62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18年8月1日罚息219666.37元、复利7464.72元,以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以年利率6.525%计收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1597元;三、被告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宋瑞华对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宋瑞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79元,由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理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建实业有限公司、蒋红元、李静、宋瑞华承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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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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