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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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柯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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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民初53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柯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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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3 |
2 |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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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27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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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28 |
3 |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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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27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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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28 |
4 |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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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27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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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28 |
5 |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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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278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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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28 |
6 |
何智强与吴继刚、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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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8财保54号 | - |
申请人-何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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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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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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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8执34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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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1-13 |
8 |
谢金良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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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7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谢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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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24 |
9 |
黄华彪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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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7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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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24 |
10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更合人民法庭移交执行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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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8执5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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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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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8执恢251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2 | (2021)粤0608执恢246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3 | (2020)粤0608执343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4 | (2020)粤0608执313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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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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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60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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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6089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6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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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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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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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17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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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7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一、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21)粤0117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39012021-08-1917:23:13:0(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受理,民初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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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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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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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201712021-08-1615:39:59:0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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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
4 |
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吴潇、吴林、吴福玉、赵洪英、孙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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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福玉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吴潇 赵洪英 吴林 孙新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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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21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吴林、吴福玉、赵洪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吴潇、吴林、吴福玉、赵洪英、孙新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港币59560663.7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9560663.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按年利率6.625%、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正常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560663.77元为基数在年利率的基础上浮50%即按年利率9.75%算逾期利息;以上述方式计算的正常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额度安排费港币207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保险担保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港币51300元、翻译费澳门币2500元;三、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港币69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额度安排费、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吴继刚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174号B184房[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07850号]、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B185(31商铺)[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0786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以上述房产承担抵押责任后,吴继刚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孙新宁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港币69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额度安排费、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新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赵洪英、吴福玉、吴林、吴潇分别以各自继承吴继刚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港币6900万元范围内及利息、复利、罚息、额度安排费、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洪英、吴福玉、吴林、吴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宁、赵洪英、吴福玉、吴林、吴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宁、赵洪英、吴福玉、吴林、吴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澳门华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31页第三行中的“9.5%”补正为“9.75%”;第31页第八行至第九行的“11月1日止”以及第35页第十三行的“11月1日止”均补正为“10月30日止”;第31页第九行至第十行的“4月23日止”以及第35页第十四行的“4月23日止”均补正为“4月22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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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5 |
(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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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17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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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防护工程施工款505467元;二、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防护工程施工款的利息(利息,以505467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540057092021-07-3017:10:49:0(2021)粤0117民初1780号原告广州市绿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有限公司,公告,判决,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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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2021)粤0106民初7581号席崇军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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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5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席崇军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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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581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崇军与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席崇军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吊车施工款10110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3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等费用。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644862021-06-1616:07:35:0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2021)粤0106民初7581号席崇军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李思婷、陈晓琼电话:83008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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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7 |
(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建文,第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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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反诉)李建文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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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建文,第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建文不服,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被告李建文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的租赁费用775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539637552021-06-1517:56:14:225(2020)粤0112民初12720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辉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建文,第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租赁,建文,民初,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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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
8 |
(2021)粤0106民初1051-1056号汤伟中、林庆贤、江丽坤、刘新祥、徐国礼、饶华山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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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51-10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新祥 徐国礼 江丽坤 林庆贤 汤伟中 饶华山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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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51-1056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汤伟中、林庆贤、江丽坤、刘新祥、徐国礼、饶华山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六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051-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偿付款项及利息,其中汤伟中(1051号案)应付87680元及利息(以8768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林庆贤(1052号案)应付41928元及利息(以33973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按本金7955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江丽坤(1053号案)应付41547元及利息(以41547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6日起计);刘新祥(1054号案)应付147443元及利息(以1263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按本金21093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徐国礼(1055号案)应付42697元及利息(以38647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按本金4050元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饶华山(1056号案)应付43462元及利息(以43462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上述利息均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汤伟中(1051号案)、林庆贤(1052号案)、江丽坤(1053号案)、刘新祥(1054号案)、徐国礼(1055号案)、饶华山(1056号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号案)受理费1148元和财产保全费1018元、(1052号案)受理费508元和财产保全费630元、(1053号案)受理费495元和财产保全费496元、(1054号案)受理费1822元和财产保全费1356元、(1055号案)受理费513元和财产保全费511元、(1056号案)受理费518元和财产保全费515元,均由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495202021-06-0216:13:41:82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1)粤0106民初1051-1056号汤伟中、林庆贤、江丽坤、刘新祥、徐国礼、饶华山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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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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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580号陈建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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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建 被告-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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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580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被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减水剂施工款174872元,利息25010元(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合计19988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10时45分第十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404812021-05-2621:32:21:667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7580号陈建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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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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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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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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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318312021-05-1916:19:57:641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1)粤0106民初10333号广州市泰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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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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