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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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环罚字201932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湖州杰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8167191XK法定代表人:江郭锋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年丰路18号(浔南村)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团鸡山岛的炉渣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作业。经调查,涉案炉渣项目投资110万元,于2018年2月建设,同年5月投入运行。该项目建设完成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建设完成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建设完成至今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6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4月30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15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涉案项目已完成建设,故不再责令停止建设,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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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2 | 定环罚字201933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湖州杰明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8167191XK法定代表人:江郭锋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年丰路18号(浔南村)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团鸡山的炉渣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洗渣沉淀池边上的地面未硬化,有两处炉渣露天堆放。经调查,该涉案炉渣项目投资110万元,于2018年2月建设,同年5月投入运行。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生产。你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凌二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环保事宜,负有直接责任。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炉渣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该项目的负责人凌二权负责涉案项目日常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环保事宜,负有直接责任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8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2019年4月30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6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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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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