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吴乐平、付国华等与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乐平
...
展开
|
- | - | - |
2 |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谢冬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谢冬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吴乐平、付国华等与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付国华
...
展开
|
- | - | - |
6 |
申请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泰安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赣0191执13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91执14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91执1419号魏斌: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指控你与申请人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执1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21)赣019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5 |
2 |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15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15民事判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91民初9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军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21)赣0191民初915号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15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15民事判决定书。裁定书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1310元;二、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和利息共计2997.47元;三、驳回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5 |
3 |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国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33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33民事判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91民初9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夏国浩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21)赣0191民初933号夏国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国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33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33民事判决定书。裁定书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国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2713.35元;二、被告夏国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5982.27元;三、驳回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夏国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5 |
4 |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34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34民事判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91民初9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剑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21)赣0191民初934号方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934民事裁定书、(2021)赣0191民初934民事判决定书。裁定书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50252元;二、被告方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和利息共计9298.78元;三、驳回原告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被告方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05 |
5 |
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泰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悦家置业有限公司、胡华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赣01民初470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悦家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胡华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朗贤置业有限公司、泰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悦家置业有限公司、胡华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01民初4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李扬收,电话0791-88162625。邮编:330029。 收起
...
展开
|
2019-01-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