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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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85258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3日9时3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08省道分水镇桥东村路段对浙A02D76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车辆属于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建新驾驶浙A02D76自卸货车因机械故障自动盖篷布机未能正常使用,导致车厢货物未遮盖,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11月23日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方勇、吴天乐承办此案。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建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整改完成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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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2 | 杭路政罚〔2021〕85259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4日22时21分,浙A02D76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19+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7吨。10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2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对陈建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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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8628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5日10时4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桐庐320国道会山路口对浙A6Z711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胡战,车辆所有人是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11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16日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法人信息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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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4 | 杭路政罚〔2021〕51209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9日9时44分,浙A6Z711自卸货车(4轴)行经320国道277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320国道富阳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6.9吨。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9日对胡战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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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5 | 杭路政罚〔2021〕813445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8日13时15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19+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15吨。8月1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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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1〕813442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7时27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6+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3吨。7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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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1〕813436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19时10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6+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5吨。8月1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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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8 | 杭路政罚〔2021〕813447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4日17时36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19+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05吨。4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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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9 | 杭路政罚〔2021〕813440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16时0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6+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95吨。4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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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10 | 杭路政罚〔2021〕813443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15时14分,浙A22C05自卸货车(4轴)行经S208(桐千线)桐庐方向K6+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3吨。8月1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1日对卢绍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庐明霞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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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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