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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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国宇与安速(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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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314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周国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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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15 |
2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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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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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7 |
3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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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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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7 |
4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阳分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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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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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7 |
5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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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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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7 |
6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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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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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7 |
7 |
廖福谦、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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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1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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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22 |
8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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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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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27 |
9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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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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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27 |
10 |
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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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2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业农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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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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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30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181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3 | (2021)桂0107执1526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4 | (2021)粤0391执30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5 | (2021)粤0391执恢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6 | (2020)粤0391执377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5 | 详情 |
7 | (2020)粤0391执295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8 | (2020)粤0391执276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详情 |
9 | (2020)粤0391执274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10 | (2020)粤0391执259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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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7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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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2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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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乌托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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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391执异128号送达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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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12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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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异128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雷家庚、尤远东、叶福才、夏榕泽:申请人邹晓欣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雷家庚、尤远东、叶福才、夏榕泽为(2020)粤0391执29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邹晓欣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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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2021)粤0391执异1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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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12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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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雷家庚、夏榕泽:本院在执行异议人邹晓欣与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邹晓欣向本院提出追加雷家庚、尤远东、叶福才、夏榕泽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28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5月25日11时0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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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2020)粤0391民初37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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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741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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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忠与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374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胡忠粤BV8X98黑色奥迪A6L汽车;二、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胡忠粤BV8X98黑色奥迪A6L汽车;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后,被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无须再返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潘婕电话:0755-8670599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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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5 |
(2020)粤0391民初37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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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741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胡忠 被告- 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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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忠与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374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胡忠粤BV8X98黑色奥迪A6L汽车;二、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胡忠粤BV8X98黑色奥迪A6L汽车;被告深圳市庆坤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后,被告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无须再返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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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6 |
(2021)粤0391执13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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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0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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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01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4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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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7 |
(2021)粤03执18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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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8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青 被告-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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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819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青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573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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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8 |
(2021)粤0391执5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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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4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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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44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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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9 |
(2021)粤0391执5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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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55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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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55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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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10 |
(2021)粤0391执3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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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300号 | - |
原告- 周小青 当事人- 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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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300号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小青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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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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