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市工商双生字〔2017〕第22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既未报送2013、2014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截止2016年11月25日,当事人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限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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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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