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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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消)行罚决字〔2019〕0111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象山县松兰山太极湾的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象山县松兰山太极湾的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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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2 | 浙象卫公罚〔2019〕057号 | 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其经营的旅店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现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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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详情 |
3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5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象山县松兰山太极湾的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防火门缺少闭门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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