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鄞卫公罚[2017]4019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当事人在2017年6月28日营业期间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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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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