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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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启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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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民终5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吉启腾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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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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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托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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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民终5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托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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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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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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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执823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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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9 |
4 |
章醉鹏、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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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民终11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章醉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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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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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瑞菱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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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11执8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瑞菱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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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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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启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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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420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安吉启腾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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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8 |
7 |
江苏托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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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1422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托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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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8 |
8 |
江维望与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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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民初7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江维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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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2-23 |
9 |
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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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19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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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6 |
10 |
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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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执复20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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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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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23执533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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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6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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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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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42393.86元;二、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46679.7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此后以1342393.86元货款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02元,由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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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2 |
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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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明 被告-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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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明与你单位经违赔等劳动争议案,已于2020年4月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徐明2019年6月至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185.92元;二、被申请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500元。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安吉县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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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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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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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明 被告-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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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依法受理徐明诉你公司经违赔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41号《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信访局一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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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4 |
(2019)浙0103民初694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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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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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6947号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42393.86元,违约金146679.7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以后继续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148907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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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5 |
浙安吉劳人仲案(2019)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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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吉劳人仲案(2019)22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绩伟 被告-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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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绩伟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已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后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邮寄送达,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安吉劳人仲案(2019)22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绩伟与被申请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陈绩伟2019年6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9679元;三、被申请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绩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276元;四、驳回申请人陈绩伟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安吉县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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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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