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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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60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60号当事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04700021D住址:浙江省玉环市黄泥坎隧道口法定代表人:李晓波性别:男出生年月:1961年09月身份证号码:332627********2010联系电话:13819635896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小桥头路2号经查明,2020年06月24日10时07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玉城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环西村玉环实验幼儿园工地旁道路上存在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情况,该处施工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负责。该处有一堆水泥,一辆手推车,水泥砖若干块,一个黑色水桶,并在围墙边搭有脚手架,工人正在现场铲水泥和砌围墙。经现场测量,搅拌水泥的面积为3平方米(长3米、宽1米),物品摆放面积为3.6平方米(长6,宽0.6米)。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地点、时间和具体情节;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承认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玉综执询字:0001910)一份、受委托人黄三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证据四:《玉环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证明一份,证明路面已整理干净恢复原状。2020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9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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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2 | 温龙城法处字[2017]第002-087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绿色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晓波(受委托人姓名:陈智林)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7年10月30日9时20分在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国路556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车行道堆放砖头,占用面积5平方米,长2.5米,宽2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17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7]第002-087号),你(单位)未在期限时间内提出申辩或陈述,视为放弃。本机关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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