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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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建配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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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416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配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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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2 |
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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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执6682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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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6 |
3 |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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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执4041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风尚聚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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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3 |
4 |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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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执4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佑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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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01 |
5 |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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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2民初4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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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30 |
6 |
桂春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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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8民初314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桂春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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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7 |
刘永琴、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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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8民初30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永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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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10-09 |
8 |
刘有福、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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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8民初30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有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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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10-09 |
9 |
刘玉丽、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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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8民初314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玉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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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9 |
10 |
陈树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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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8民初314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树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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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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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艳皊 安艳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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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02 | 2020-11-26 |
2 | (2020)宁0104民初3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银川中信恒达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李德民 张新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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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G88 | 2020-11-22 |
3 | (2020)琼9005民初29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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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G11 | 2020-10-25 |
4 | (2020)鲁0281民初186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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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G03 | 2020-09-25 |
5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顾军 卜永康 被告- 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恒基兆佳(湖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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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04 | 2020-09-10 |
6 | (2020)京0112民初1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华正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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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30 |
7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保亭三道金瑞装饰工程队 被告- 亚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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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04 | 2020-08-27 |
8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河北通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永强宇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华金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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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08-25 |
9 | (2020)渝0107民初28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佰斯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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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G17 | 2020-08-23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银川中信恒达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云江 张新 李德民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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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G117 | 2020-08-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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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8执20554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2 | (2021)京0113执6682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3 | (2021)陕0303执恢462号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4 | (2021)京0114执867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5 | (2021)京0109执1722号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6 | (2021)京0114执706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6 | 详情 |
7 | (2021)京0114执704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8 | (2021)京0108执恢106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9 | (2021)京0114执657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10 | (2021)京0114执6451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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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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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1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隆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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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11413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隆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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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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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27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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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27755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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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2021)皖0207民初310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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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鸠江区沈巷镇华映水泥制品厂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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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310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原告鸠江区沈巷镇华映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华映水泥厂)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被告四川锦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沈巷镇华映水泥制品厂货款79346元及利息(利息以79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鸠江区沈巷镇华映水泥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季玲玲电话:0553-5968016本公告于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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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2021)浙0282民初89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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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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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汇票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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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5 |
(2021)浙0282民初89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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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896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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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2民初8961号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汇票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点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庭室: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100室联系人:沈晓东联系电话:63912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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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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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8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复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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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834号原告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复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907.82元(含质保金)及利息(以383182.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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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7 |
(2021)皖0202民初6791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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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翔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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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791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翔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翔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128.1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的工程款400128.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为:2695.86元。以上暂合计为402824元;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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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8 |
执保68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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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保689号 | - |
原告- 成都广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川执保号成都广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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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执保689号申请人成都广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91执保689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执保689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7646.6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370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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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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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8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复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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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834号原告宏平艺术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复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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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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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571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宇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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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57185号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宇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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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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