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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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湛霞市监霞宝处字〔2021〕6号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盒已过有限期限的“金刚藤胶囊”药品,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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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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