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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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少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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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4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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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5 |
2 |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占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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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5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占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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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5 |
3 |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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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4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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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9 |
4 |
陈上斌、汤禾生等与郭占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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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6民初1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易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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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5-25 |
5 |
张少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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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6民初85之一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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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9 |
6 |
张少萍与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肖瑞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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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6民初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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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6 |
7 |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新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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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02民初307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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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08 |
8 |
邵长明、肖群英等与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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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6民初223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肖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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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8 |
9 |
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新春、吴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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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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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8 |
10 |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阙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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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6民初12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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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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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少萍、郭占桃及被告肖瑞平、吴新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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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民终4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少萍 吴新云 郭占桃及肖瑞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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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云: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商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少萍、郭占桃及原审被告肖瑞平、吴新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8民终4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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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2 |
上诉人梁胜荣、肖锦青、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被上诉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洪亮、吴新云、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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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终1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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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云:受理上诉人梁胜荣、肖锦青、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被上诉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洪亮、吴新云、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威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对涉案货款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杨洪亮、吴新云、吉安市四建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杨洪亮受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吉安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上达公司吸收合并,其权利义务由上达公司承受。诉讼中,杨洪亮依法向法庭及上达公司披露案涉购销合同实际签订主体即委托人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并依法追加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为原审被告,上达公司因此选择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为债务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情形,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作为委托人,对该货款金额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杨洪亮作为受托人,在上达公司依法选定责任主体为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后,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故杨洪亮不再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与吴新云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评述,其可以另行处理。吉安市四建公司亦不是案涉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对本案货款亦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6元,由肖锦青、梁胜荣、肖锦洪、易洪、罗文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民终1224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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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3 |
原告王斌安诉被告阙浩、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第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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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2民初455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斌安 当事人-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阙浩 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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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浩:本院受理原告王斌安诉你、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第三人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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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4 |
上诉人王斌安与被上诉人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阙浩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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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辖终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斌安 被告- 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阙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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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浩: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斌安与被上诉人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8民辖终4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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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5 |
上诉人文艳强与被上诉人吴新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郭占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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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终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文艳强 被上诉人- 吴新云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及郭占桃 当事人-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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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云:本院受理上诉人文艳强与被上诉人吴新云、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占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文艳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由上诉人文艳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民终636号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雪春,电话:0796-825006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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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6 |
原告吉安市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世良、向林平、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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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3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谭世良 向林平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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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林平、谭世良: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世良、向林平、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承办人:孙晓斌(城北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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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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