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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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城执罚决字[2016]182号 | 县行政执法局 |
2016年12月1日,在被处罚人位于天台县某处的某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经县住建局园林处专项审查认定绿化面积不足,并函告我局。根据函告及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98号,该项目存在绿地率不足的违法情况,规划要求建设绿地面积1219平方米,绿地率10%,实际建设绿地面积1036.5平方米,不足绿地面积182.5平方米。属于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未达到审定比例的情形。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房产建筑面积汇总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发票(票据号码1500334017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被处罚人30日内补足绿化用地面积(182.5平方米)并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最高罚款数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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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地税稽罚【2016】60014 | 县地税局 |
一、违法事实:(一)2014年度:1、你公司2014年度订立租赁合同739200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9368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5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839.20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2468.4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4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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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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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第010号 | 万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5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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