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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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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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5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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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3-16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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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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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9-08 |
3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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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0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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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4 |
4 |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庄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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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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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3-10 |
5 |
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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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598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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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12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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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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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20-12-31 |
7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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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2388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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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03-26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邓渊、吴友平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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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财保3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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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8-07-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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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005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2 | (2018)粤03执259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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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03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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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037号 | -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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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37号之一吴友平、吴丹莉、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婉丽、庄淑君、吴文洲: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友平、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丹莉、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吴婉丽、庄淑君、吴文洲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2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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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05执65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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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5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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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554号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2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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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21)粤03执异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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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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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0号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婉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强制处分了被执行人吴友平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心区内黄埔雅苑逸悠园5栋25B房产并作出相关书面通知,要求涉案房产内的占有人限期搬离、配合移交涉案房产,同时要求黄埔雅苑逸悠园管理处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水、电、煤供应。被执行人吴友平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异议人吴友平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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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4 |
(2020)粤03执异6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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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657、828、829、8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吴文洲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吴婉丽 吴友平 吴东菁 庄淑君 吴丹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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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657、828、829、832号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恢739号]过程中,拟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异议人魏意强、赵智勇、李喜红、张志浩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粤03执异657、828、829、83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异议人魏意强、赵智勇、李喜红、张志浩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657、828、829、83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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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2019)粤03执恢739号拍卖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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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7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吴文洲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吴婉丽 吴友平 吴东菁 庄淑君 吴丹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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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739号之一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将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予以网络司法拍卖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南商业中心19A、19B、19C、19D、19E、19F、19G、19H八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000536148、3000536145、3000536146、3000536149、3000536151、3000536196、3000536150、3000536147)。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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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6 |
(2018)粤03执25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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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5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 被告- 吴文洲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吴婉丽 吴友平 吴东菁 庄淑君 吴丹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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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598号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33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5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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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7 |
(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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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吴文洲 庄淑君 吴友平 吴婉丽 吴丹莉 吴东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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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97890.75元、利息508907.06元(利息暂至2018年8月30日,此后以2499789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48%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对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7个项目合同项下未来两年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四、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陈萍、人民陪审员李春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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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8 |
(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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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吴文洲 庄淑君 吴友平 吴婉丽 吴丹莉 吴东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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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被告庄淑君、吴婉丽: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997890.75元及利息508907.06元(利息暂至2018年8月30日,此后利息以2499789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48%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婉丽、吴丹莉、吴东菁对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7个项目合同项下(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质押合同详见判决书附表)。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334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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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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