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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军
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2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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