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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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20]7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11月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慎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500000元,通过对受票公司对涉案发票的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无合同,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无资金往来。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6年11月以库存材料入账并在当月底结转成本。2、2017年3月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2017年3月1日开具的上海青丽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价税合计金额2581317.69元。接受2017年3月7日开具的上海委圩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金额390000.00元。通过对受票公司的涉案发票检查,涉案发票票载货物无合同,无运输合同及票据,无货物收存记载,无资金往来。属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7年3月以库存材料入账并在当月底结转成本。2017年度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价税合计金额2971317.69元,已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号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170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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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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