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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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番市监处字[2020]215号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4981818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韦海路自编广州南站核心区留用地(地块4)经营者:姜湛睿经查明,当事人是“万科世博汇会博商业中心项目”商品房的经营企业,其取得的会博商业中心(一期1、2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穗房预(网)字第20170952号-1),包含商业商品房61套,办公商品房967套;取得的会博商业中心(一期4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穗房预(网)字第20180318号),包含商业商品房785套。上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不包含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当事人自2018年5月25日始至案发止,在广州南站核心区留用地三号地块,设置销售中心,对外销售上述商业办公商品房,于2018年底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以下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从而引起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业办公商品房的性能、功能、用途产生误解:一、当事人所展示的样板间,含配置有橱柜、冰箱等的厨房、含配置有淋浴间、马桶等设施的卫生间、含配置有沙发、餐桌椅等的客厅、含配置有床、衣柜、桌椅等物品的卧室等等。二、当事人所销售的商业办公用途的商品房是以毛坯交付业主,但在样板展示间门口处公示《万科会博商业中心4#地块4栋户型装修、设备标准》。当事人统一向消费者推荐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装修,该装修公司统一施工,同户型执行同装修标准,为每户都安装了整体卫浴、开放式厨房等设施,精装后交付消费者。上述装修标准为住宅套型式设计、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每一户都设置了卫生间。三、当事人所派发的宣传资料、样板间悬挂及项目围墙刷印的宣传口号,如:“楼下父母、楼上小夫妻”、“精彩生活”、“家的方向”、“灵动一房两厅双阳台”、“稀缺5米层高、畅享双阳台设计,通风采光极佳”、“卫生间人体工学设计,三重防潮让生活更舒适”等宣传用语。四、当事人虽通过《承诺书》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但这是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及收取定金之后的一定时期(半月至一月)才实施的行为,未能起到事前告知之作用。消费者在签订《承诺书》得知实情之时,若取消购买,则之前交纳的定金将被没收,实则已丧失自主选择权。所以,该《承诺书》并未起到有效的告知作用。五、当事人为方便不符合当时广州市商业办公商品房购房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获得购房资格,在现场为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公司设置咨询点的做法,虽原意为方便消费者,但此行为弱化了商业办公商品房与住宅商品房的界限,不当突破了当时广州市购房政策的限制。综上,当事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更好的销售商业办公商品房,在明知该商品房的性能、功能的情况下进行上述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不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且引发群众集体信访,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对于本局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本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房的性能为商业办公用房的情况下进行上述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不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扰乱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此前未曾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当事人销售停顿、建设工地停工,企业效益受到较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75万元(大写柒拾伍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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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2 | 番住建罚[2021]18号 |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且你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续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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