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市监处〔2019〕1262号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并处罚款51100元,罚没款共计5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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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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