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德人社罚决字﹝2020﹞1号 |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职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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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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