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环罚〔2017〕38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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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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