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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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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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初80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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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2 |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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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执恢27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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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9 |
3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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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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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7 |
4 |
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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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执异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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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2-18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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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恢1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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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11-18 |
6 |
邓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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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异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邓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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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8-20 |
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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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执13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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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0 00:00:00 | 2019-02-27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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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执13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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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4 00:00:00 | 2018-12-25 |
9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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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50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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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9-10-22 |
10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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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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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3 | 2019-0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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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萍民二初字第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勇 张勇 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张国君 肖花连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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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2 | (2016)赣民撤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莲花县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 李芦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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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0 |
3 | - | -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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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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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302执22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1 | 详情 |
2 | (2015)赣执字第00034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6 | 详情 |
3 | (2015)萍执字第00065号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23 | 详情 |
4 | (2015)洪中执字第00201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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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欧阳露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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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执1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欧阳露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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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欧阳露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3执123号,你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泉江,组织机构代码证723925445)系该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公告内容如下:1、责令你们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8)赣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你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2、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陈苏(执行局)联系电话:0799-6781791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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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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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初80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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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赣03民初80号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判决如下:解散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及宣判笔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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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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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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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初80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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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晋能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3民初80号,你系该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0年12月15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雅婷(民二庭)联系电话:0799-6782263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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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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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执恢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民事调解书 于年月日恢复执行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勇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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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3执恢13号邹勇(财产继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萍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3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赣03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1、责令你们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你们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2、责令你们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3、拍卖被执行人邹勇名下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38号,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2013003309号房产,以及位于萍乡经济开发区凤凰美墅11栋,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2013003320号房产。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赣03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拍卖以上查封房产,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承办部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王葵电话:0799-6781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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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原告欧阳露与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天宇、邹天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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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民初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欧阳露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天宇 邹天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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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露与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天宇、邹天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赣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欧阳露偿还借款本金22956055元并支付利息2662028元;二、驳回原告欧阳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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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6 |
欧阳露诉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天翊、邹天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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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民初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欧阳露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天宇 邹天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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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天翊、邹天宇: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露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民初60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小审判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顺延至开庭之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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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7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邹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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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民初字第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勇 张勇 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张国君 肖花连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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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邹勇的继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勇、张勇、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张国君、肖花连、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萍民二初字第51号】中,由于邹勇(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城郊汪公塘管理处上瓦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907054516)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们有参加本案诉讼的权利。现通知你们在2018年4月4日前向本院提交是否参加本案诉讼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提供身份关系(享有继承权)证明,逾期按放弃诉讼权利处理。联系人: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邓寒(法官助理)联系电话:0799—6782263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金陵西路29号。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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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8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县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李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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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撤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 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莲花县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 李芦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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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县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李芦萍: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县天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李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赣民撤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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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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