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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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市监处〔2017〕728号 | 安吉县局 |
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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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详情 |
2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8号 | 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2017年8月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吉县维多利亚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由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昌)管理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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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 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2017年8月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的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华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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