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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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南交罚(2020)48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于13时20分从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博白沙河,配客8人,车辆行驶至迎凯路时私自揽客1人和银海建设路口私自揽客1人,去往博白,运费60元/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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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2 | 桂南交罚(2019)5230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于13时30分由埌东客运站发班去往博白,发班配客11人,票价每人92元,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南宁市江南客运站。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等。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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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3 | 桂玉交运政罚〔2021〕081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7月21日10时55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科、杨世雁在玉林市火车站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博白县奔马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梁志林驾驶车牌号为桂K-Y7310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各1份。广西博白县奔马运输有限公司(桂K-Y7310)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2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7月26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Y731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7.现场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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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4 | 桂南交罚[2021]02681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6月02日13时4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银海大道龟背桥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林振海驾驶桂KL7939-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6月2日13时30分在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博白县,站内配客4人,途经银海大道龟背桥时招揽27名乘客上车去往博白县,运费为每人50元。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江南客运站。经查,该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视听资料1份、现场照片3张。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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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5 | 桂博交运罚【2021】176号 | 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桂KL7652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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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6 | 桂南交罚[2020]01312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8月26日13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迎凯路1号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谢冠驾驶桂KL7939-大型客车,该车于8月26日13:30由江南客运站发班至博白县,站内配客13人,途径南宁市迎凯路1号时,招揽7名乘客去往博白,运费每人50元,该车被查处第6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录像1份、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张贴表1份。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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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7 | 桂玉交〔2019〕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305号 |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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