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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唐金叶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沂水村14组6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沈标娟与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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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2民初37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沈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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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8-10
    2

    冯小平与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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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2民初32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冯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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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8-10
    3

    余驰、柯贤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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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7执635号之五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柯贤鋆
    余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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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6-30
    4

    石含伟与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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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2民初1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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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29
    5

    石含伟与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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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2民初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石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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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1-27
    6

    柯贤鋆、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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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2执225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柯贤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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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1
    7

    杨启云、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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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2执225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杨启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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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1
    8

    纪斗洪、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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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2执2252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纪斗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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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1
    9

    王萍萍、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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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2执24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萍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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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1
    10

    张某、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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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6民初1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某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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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3-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川0124执635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0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24民初4838号原告柯贤鋆、余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春、魏礼、叶云富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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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24民初48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柯贤鋆 余驰 被告-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耀春 魏礼 叶云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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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24民初4838号原告柯贤鋆、余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春、魏礼、叶云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奖金人民币135万元正;2、判决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本起诉之日的利息人民币381610元;3、判决被告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本起诉之日起,以1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4、判决被告陈耀春、魏礼、叶云富三人就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安德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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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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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8民初45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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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宣传费139,000元及违约金13,900元;二、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宣传费13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律师费8,3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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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3

    (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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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8民初45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被告-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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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530号原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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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9
    4

    (2018)川0182民初3734号原告四川宏成园林鑫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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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2民初37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宏成园林鑫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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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3734号原告四川宏成园林鑫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山水怡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桂府庄园”园林景观升级改造工程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原告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7年8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欠原告方的工程价款4042530.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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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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