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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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00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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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90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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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09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泽珍 被告- 党源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向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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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097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党源:本院受理原告杨泽珍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党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90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泽珍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0000元,向原告支付加工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470.44元,两项合计10470.44元;二、被告向永红、党源对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90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党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承办法官:马敏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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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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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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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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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0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0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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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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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23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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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2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天文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向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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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9239号之一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罗天文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92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天文支付劳务报酬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已由原告罗天文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负担476元,并直接向原告罗天文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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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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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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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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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0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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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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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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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向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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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413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支付货款156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63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被告向永红对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32元,合计4880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负担180元,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负担470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488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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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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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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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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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8000元;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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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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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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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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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8000元;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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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8 |
(2020)粤2072民初4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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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向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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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4135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的货款1563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63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永瑞钢材销售部因诉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被告向永红对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永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4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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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9 |
(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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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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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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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10 |
(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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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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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26519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D2018050301号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中山市源之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957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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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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