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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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禤骏健、刘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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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禤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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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宋跃军、杨泳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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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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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雪和、樊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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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雪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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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磊、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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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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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郑革新、樊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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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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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郑革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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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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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禤骏健、刘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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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禤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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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华盛禤氏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华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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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东华盛禤氏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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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鼎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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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鼎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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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梁二妹、樊红梅、郑革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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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二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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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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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5322执583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2 | (2021)粤0705执1776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3 | (2021)粤0705执1801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4 | (2021)粤5322执137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5 | (2020)粤0106执恢31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6 | (2019)粤1202执2211号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7 | (2019)粤0106执1339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8 | (2018)粤5322执305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3 | 详情 |
9 | (2018)粤5322执112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7 | 详情 |
10 | (2017)粤5322执828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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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民终2423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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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11号 | - |
当事人- 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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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11号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423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0702411259)及其法定代表人祝国灿(身份证号码:44062419640827323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7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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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2 |
本院执行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缴费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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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811号 | - |
当事人- 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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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3811号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你公司缴费二审受理费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42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款项11078.9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990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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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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