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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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1]124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1G38B住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大路13号2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岑影丝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沙步大道沙步文化馆2021年2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黄埔区沙步大道沙步文化馆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台电梯(出厂编号分别为:1137009177、1137009178、1137009179)正在使用,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3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该3台电梯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备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3台电梯未经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对该3台电梯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初至2021年2月25日使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沙步大道沙步文化馆的3台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2、电梯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安装单位和维保单位资质、供货合同、发票、出厂检验报告、安装合同等材料,证明电梯的购进、安装、维保等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情况。4、2021年2月25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及进行检验。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设施清单,证明查封电梯情况。6、该3台电梯的试验报告和试验证书,证明电梯制造厂家与试验情况。2021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南岗处告字〔2021〕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未能取得沙步文化馆的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暂未发现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二、罚款8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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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2 | 穗综埔处字〔2021〕第1400111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20年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严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0000-1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按下限处罚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建议对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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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综埔处字〔2021〕第1400114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轻微”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0-160000元,拒不改正的,吊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建议对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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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穗综埔处字〔2021〕第1400058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严重”情形,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建议对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重处罚!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单位处罚款240000-300000元,建议对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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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穗综埔处字〔2021〕第1400008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广州市沙步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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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埔水行罚[2021]14号 |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
罚款人民币4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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