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7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新福电动车有限公司内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2015年3月初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新福电动车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7年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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