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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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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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29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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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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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28号东莞市祥隆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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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祥隆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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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3 |
(2020)粤1972执11632号东莞市寮步东铂五金制品厂、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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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东铂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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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4 |
(2020)粤1972执11640号邓远林、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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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4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邓远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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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5 |
(2020)粤1972执11629号博罗县东古家具装饰板厂、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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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2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东古家具装饰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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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6 |
(2020)粤1972执11656号东莞市万江裕鸿建材贸易部、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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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江裕鸿建材贸易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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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7 |
(2020)粤1972执11635号东莞市宏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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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3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宏雯木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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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8 |
(2020)粤1972执11636号东莞市海晨刀具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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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晨刀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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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9 |
(2020)粤1972执11625号东莞市钰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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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钰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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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10 |
(2020)粤1972执11658号叶长武、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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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65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叶长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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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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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2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新好装饰材料店 被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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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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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2032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9 | 详情 |
2 | (2020)粤0703执3891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3 | (2020)粤0304执175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4 | (2019)皖1222执648号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8 | 详情 |
5 | (2019)皖1222执521号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6 | (2019)皖1222执522号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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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8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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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李瑞珍 巫佩传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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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52号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佩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诉深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佩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9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佩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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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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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68号之一公告应诉(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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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叶长武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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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68号之一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长武,第三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你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叶长武申请追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叶长武请求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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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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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89号之一公告应诉(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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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吴根农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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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89号之一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根农,第三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你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吴根农申请追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根农请求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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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4 |
(2019)粤1972民初4868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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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叶长武 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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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68号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长武、第三人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果,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670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和11月工资1862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601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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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5 |
(2019)粤1972民初4889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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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吴根农 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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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89号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农、第三人东莞市凯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未果,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0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和11月工资1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601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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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6 |
(2019)粤0304民初8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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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李瑞珍 巫佩传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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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52号深圳市中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珍、巫佩传、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尚品顿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8日,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8年9月29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3日共175万元,实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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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7 |
(2018)粤1972财保558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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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财保55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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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财保558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瑞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NO.0033364、0033365、0033366)。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瑞珍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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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8 |
(2018)粤1972财保557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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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财保55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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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财保557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瑞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NO.0033364、0033365、0033366)。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瑞珍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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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9 |
(2019)粤1972民初978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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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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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78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德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李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远大公司于2017年9月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向向被告远大公司供应了金额总计532391.18元的纸箱,截止2018年11月30日,被告远大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32391.18元。原告已于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向被告远大公司开具金额合计为399955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远大公司与被告茂德公司混同经营,被告茂德公司应对被告远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瑞珍是被告远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冠群公司是被告远大公司的股东,原告查阅被告远大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告远大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为5685.12万元,实缴资本为3167万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李瑞珍和被告冠群公司应对被告远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远大公司欠原告的货款已过付款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远大公司支付货款,但被告远大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532391.18元;二、被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9802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4394.15元;以40297.4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1660.42元;以14655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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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10 |
(2019)粤1972民初979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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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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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979号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业丰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德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李瑞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茂德公司于2017年9月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向其供应纸箱,截止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茂德公司供应了金额总计474736.29元的纸箱,被告茂德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390615元,尚欠原告货款84121.29元。原告已于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向被告茂德公司开具金额合计为516558.1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茂德公司与被告远大公司混同经营,被告远大公司应对被告茂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瑞珍是被告远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被告冠群公司是被告远大公司的股东,原告查阅被告远大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告远大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为5685.12万元,实缴资本为3167万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李瑞珍和被告冠群公司应对被告远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茂德公司欠原告的货款已过付款期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茂德公司支付货款,但被告茂德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84121.29元;二、被告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376.09元);三、被告李瑞珍、深圳冠群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茂德木器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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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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