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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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浦市监案字〔2019〕188号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借用“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卫生室”的证照资料,以批发方式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属于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对当事人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当事人借用“浦江县黄宅镇渠南村卫生室”的证照资料,以批发方式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属于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医疗器械的行为。对当事人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提供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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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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