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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0
    • 法院公告 20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24

    法律诉讼1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王凯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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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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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徐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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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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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万爱谊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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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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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春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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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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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蒋斌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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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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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兰怡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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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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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谢四祥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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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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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历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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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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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熊发兰、郑运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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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熊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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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梁永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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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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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0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湘0481民初1076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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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耒阳市人民法院 G55 2020-10-21
    2 (2020)粤5302民初177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云城区革文五金产品贸易部 李文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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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G51 2020-10-18
    3 (2020)粤0303民初3580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窦瑞红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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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02 2020-09-30
    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孙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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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邓州市人民法院 G13 2020-09-20
    5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公司 殷文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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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G50 2020-09-17
    6 (2020)粤1322民初4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廖英燕 被告- 张伟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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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博罗县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9-17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董华展 叶文兵 胡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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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52 2020-09-15
    8 (2020)吉0204民初8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胡津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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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G01 2020-08-27
    9 (2020)豫1324民初2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张坤亿 被告- 闫书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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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镇平县人民法院 G38 2020-08-02
    10 (2020)粤1284民初9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蒙肖金 陈知宝 陈知升 陈秋彤 陈秋燕 陈秋运 被告- 郭强 济宁市通集运输有限公司 鱼台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支公司 徐嘉良 周文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黄永凡 黄永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支公司 张祖洪 曹细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谭凤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州支公司 韦宇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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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会市人民法院 G02 2020-07-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5民初2243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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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2243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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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22435号佛山市德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2243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因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处理结案,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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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2

    (2021)粤2071民初2161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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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6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谭进冠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齐志 麻星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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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谭进冠诉齐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麻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董爱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晋栋,黄暖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郭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麻星宇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费31天共计108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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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3

    (2021)粤0606民初281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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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811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方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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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方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地址:大良环市南路7号,即大良医院斜对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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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4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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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陆光平(公民身份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陆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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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陆光平(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4276):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陆光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陆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4400元;三、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光平负担1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21年10月21日承办法官:夏洁书记员:王妮娜联系电话:89078295地址:宁波高新区创苑路98号智慧园C8号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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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5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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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陆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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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民初1329号陆光平(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4276):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陆光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陆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金4400元;三、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光平负担1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21年10月21日承办法官:夏洁书记员:王妮娜联系电话:89078295地址:宁波高新区创苑路98号智慧园C8号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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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6

    (2021)粤0303民初7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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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7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东莞市凤岗医院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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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40号杨宇强、张黎、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凤岗医院、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告沈书文与被告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张黎、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凤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672682.3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媛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直播庭审活动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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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德香、余海乐、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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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79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上诉人- 陈波 余海乐 黄德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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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民终17978号余海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德香、余海乐、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7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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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8

    (2021)粤0306民初16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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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161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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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16144号卢浪、深圳市星盈新能汽车有限公司:原告余艾琼与被告卢浪、深圳市星盈新能汽车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161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874683.18元(详见赔偿明细);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对其他赔偿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9时30分在沙井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海平电话:0755-814982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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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9

    (2020)粤2071民初10053号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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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00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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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哲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黄宝江、罗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10053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争议金额为:87131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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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10

    (2021)粤0309民初68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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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6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中润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兴顺隆副食品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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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00号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兴顺隆副食品店:原告范小敏与被告刘敬平、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兴顺隆副食品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中润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80962.34元,具体详见附件《章小琪案件赔偿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谭佩佩电话:0755-210502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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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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