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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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善环罚字〔2018〕49号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49号当事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4199935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衡山路5号2018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衡山路5号的(一厂)厂区进行检查,现场102车间正在组织生产,你(单位)污水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查时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中,执法人员对排放的废气采样(3次)监测,经监测臭气浓度分别为:17378(无量纲)、13032(无量纲)、13032(无量纲),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气筒高度25米臭气浓度标准为:6000kg/h。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环评及审批意见等。2018年3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8〕55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经案件审议会讨论,决定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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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详情 |
2 |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2017年9月1日,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经济开发区黄河路36号的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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