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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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安监罚[2018]煤016—1号 |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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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详情 |
2 | (辽)安监罚[2018]煤017—2号 |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刘宝民予以警告,并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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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详情 |
3 | (辽)安监罚[2018]煤016—2号 |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张小平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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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详情 |
4 | (辽西)安监罚当【2017】01号 | 辽源市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西安煤业公司六区07033采区采煤段长于忠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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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详情 |
5 | 辽环罚[2016] 020号 | 辽源市环境保护局 |
辽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环罚[2016]020号辽源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2204001251510992法定代表人:周玉林地址:辽源市西安区东梅街8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现场检查,你公司下属公司西安煤业公司一区锅炉房,供电运输公司三锅炉2处料场燃煤露天存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粉尘污染周围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16]第0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环听告字[2016]第020号)于2017年1月6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辽源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16]第020号)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环听告字[2016]第0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肆万元整。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风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0803220111200530081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辽源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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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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