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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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37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名称:杭州浙勤金贸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毛斌英,负责人称呼:法定代表人,性别:女2021年8月2日15时3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江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37号,发现有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亮证并告知公务后进行进一步检查。经检查,酒店西侧垃圾集置点设置有六个垃圾桶,其中易腐垃圾桶内发现有三个空饮料瓶,一个木质盒,可回收桶内发现有已受污染的饮料空杯。存在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形。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7257号)至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来中队接受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浙勤金贸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毛斌英。2021年8月2日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位上易腐垃圾桶内发现有三个空饮料瓶,一个木质盒,可回收桶内发现有已受污染的饮料空杯,未发现相关制度和监督记录。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于2021年8月2日15时32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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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详情 |
2 | 建综执罚字〔2019〕第8203012001020023号 |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单位名称:浙江经贸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毛斌英;职务:法人代表;联系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37号。2019年12月3日10时1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江中队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新电路37号金茂大酒店时,发现该处有垃圾未分类投放。经查,投放的两袋垃圾中为用过的纸巾和外卖包装盒。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浙江经贸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斌英,2019年12月3日8时浙江经贸培训中心的员工将两大袋用过的纸巾和外卖包装盒等其他垃圾投放至新电路37号金茂大酒店门口的石狮子旁道路上,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0时10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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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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