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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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1]15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8月从冯某处取得盐城大丰越隆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0493956-20493969,货品名: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合计金额1226363.64元,合计税额122636.36元,价税合计1349000.00元。于取得发票当月入财务账并认证抵扣,并在当年度结转成本。上述1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税款50%的罚款,计65610.46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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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2 | 杭税三稽罚[2020]34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名下有景江城市花园3套房屋,将房屋出租给员工,房屋账面原值1106室为367131元,1108室为349933元,1208室为357410元。2016年2名员工各居住在1106室和1108室,2017年1名员工居住在1106室,每人每月收取租金150元和物业管理费85元(含税),按月收取,未入账,未按规定纳税。2.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将不符合规定的水电费发票、保险单据、公证费发票入账,在“管理费用/水电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等科目中列支,其中2016年合计5432.69元,2017年合计1865.03元。2017年11月,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列支费用合计1274元。3.你单位2016年发放员工工资合计82968.20元,2017年发放员工工资合计403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你单位股东胡振威、施敏琳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个人消费由公司报销,胡振威2016年报销3219.40元,2017年报销1432.76元;施敏琳2016年报销1073.29元,2017年报销322.2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补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合计9836.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80%的罚款7869.34元。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2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1263.44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以上合计处罚款10132.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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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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